招投标审计的几个重点

一、关注招投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关注工程招标范围,关注项目批复或备案中对招投标的核准审批情况。

二、关注项目承担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乙方的资质,有的采购项目对乙方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确定的对象能够中标,配合对方,挂靠相关单位或借用资质以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招投标,中标后实际承建商或供货方为不够资格的乙方,最终资金也就没有与中标方结算,而是会直接支付给违规的实际乙方。

三、关注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通对对不标书的关注、比较、审核,我们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和串通投标违法中标的现象。

四、关注招标前单位活动

在招标前招标对象应缴纳保证金,有的单位与自己确认乙方早已提前订好合约,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这时甲乙双方就会联手围标,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各方保证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双方垫付,这也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的违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五、关注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以便以后违规操作,招标范围、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工期(交货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条款没有纳入合同,有的标书所附的合同(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程结算时就少了监督,随意变更,随心所欲。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关注工程合同的合法性、严谨性。

六、关注工程结算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公正支付对价服务,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时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形,审计人员应特别注意对工程变更、签证、合同补充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挤出工程决算中的虚高水份,追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责任。

七、关注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规避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逃避监督,把一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金额控制在规定金额以下,自己行发包,审计时就要关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审计查明逃避招投标的行为。

注意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八、关注其他项目要求

在一些国拨资金的使用规定上,应关注项目批复情况,有些批复文件即使未达到招投标金额也指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审计时就要关注项目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了解没有依规招投标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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