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各1份、自存1份;
2.2.4调查分析后,公司科技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公司科技部经理审批;
2.2.5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公司项目工程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公司质量保证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三、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1分公司所属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1.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量工程师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当日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公司质量保证部;
3.1.2公司质量保证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汇报,并由公司总工程师作出批示,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公司总工程师批示派人参加调查;
3.1.3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分公司总工程师、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3.1.4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3.1.5《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经理部1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分公司总工程师、副经理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各1份;
3.1.6分公司总工程师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部2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部门、公司科技部、公司质量保证部各1份;
3.1.7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
3.1.8返工或返修后,分公司质量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3.1.9分公司质量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3.2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2.1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保护好现场,会同质量工程师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
3.2.2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科技部、机电管理部、项目工程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3.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3.2.4《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1份、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总工程师1份;
3.2.5公司科技部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发项目2份,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项目工程部、机电管理部各1份,报公司总工程师1份;
3.2.6审批后的处置方案,由公司项目工程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
3.2.7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方案,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4.1分公司所属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4.1.1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作好记录和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和公司质量保证部,当日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公司总工程师,分公司质量部门报告分公司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
4.1.2事故发生3日内由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或其授权人按《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组织公司总工程师、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4.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4.1.4《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1份、分公司、公司机电管理部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工程师各1份;
4.1.5公司总工程师针对事故情况组织编制纠正措施和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项目部2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公司总工程师、科技部、机电管理部、质量保证部、项目工程部各1份;
4.1.6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项目工程部派人监督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实施;
4.1.7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实施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跟踪验证,直至关闭为止,验证报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一份备案;
4.1.8质量保证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方案,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4.2公司直管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4.2.1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作好记录和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当日由质量保证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公司总工程师;
4.2.2事故发生3日内由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或其授权人按《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组织公司总工程师、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4.2.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4.2.4《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1份、公司项目工程部、机电管理部、科技部各1份、自存1份,报公司总经理1份;
4.2.5针对事故情况由公司科技部组织编制纠正措施和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发项目部2份,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工程师、科技部、机电管理部、质量保证部、项目工程部各1份;
4.2.6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工程部会同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实施;
4.2.7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实施后,由质量保证部进行跟踪验证,直至关闭为止;
4.2.8公司质量保证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处理方案,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事故处理
5.1责任追究
指定工程监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致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5.2.1不贯彻公司规章制度,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5.2.2在工作中失职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5.2.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和较大损失;
5.2.4出现责任质量事故故意隐瞒不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5.2.5其他失职错误。
5.3责任追究及查处
对工程监管人员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出要求: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5.3.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而擅自处理者。
5.3.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拒绝调查、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5.3.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5.3.4有意虚报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