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的安全设施在影响施工作业时可以先行拆除,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即可。
2、无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门锁。
3、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以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易燃、易爆区内及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4、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5、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处经过。
6、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7、只要是三孔电源插座即可作为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8、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9、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0、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经可靠接地,可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1、不得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或工具箱。
12、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不得作为焊接引线。
13、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需用包箍和金属丝作固定。
14、施工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对经审批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修改。
15、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16、高处作业经确认下方无人时可直接抛掷物件。
17、高处作业的工器具应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应做好防坠落措施。
18、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应做好防坠落措施。
19、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处落物。
20、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21、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的状态下施工。
22、沿绳、脚手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23、攀爬钢结构立杆、斜撑或在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4、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应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及时补齐即可。
25、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6、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拆除上述设施时应按规定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27、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8、两人不得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不得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29、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30、起吊较小物件时可以利用栏杆、脚手架作为生根点。
31、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2、在吊车吊着原重物上不得进行加工作业。
33、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4、起吊物件时均应在钢丝绳与棱角、刃口接触处采取保护措施。
35、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不得采用兜吊的方式。
36、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拴以牢固的溜绳。
37、起重机工作完毕时,为防止千斤绳被人拿走,应将斤绳挂在吊钩上并将吊钩升起。
38、不得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39、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链使用。
40、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钢丝绳相互直接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41、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的。
72、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43、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打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44、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或未领厂外牌照的车辆驶出厂区。
45、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46、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切割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47、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8、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如没有易燃物不需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9、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5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施焊。
5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52、高处清理垃圾时如确认下方无人可直接抛掷物件。
53、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54、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应及时清理。
55、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
56、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伏。
57、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58、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焊接、切割等工作时应做好通风工作。
59、电动机械、配电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60、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61、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62、流动电源箱的电源线未经过固定,配电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63、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采取接地保护。
64、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不足2米。
65、搭设好的脚手架经检查牢固后方可作业。
66、高处作业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或安全网。
67、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68、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69、高处交叉作业、吊装、拆除等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戒隔离,或未设监护人。
70、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71、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当作脚手架用。
72、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应及时组织维修、更换,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收回。
73、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必须做好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74、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氧、乙炔表计损坏在继续使用,乙炔未安装回火装置、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7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油布应使用防火油布,不得使用非防火油布。
76、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只能存放少量易燃、易爆物品。
77、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78、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79、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应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80、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线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应有安全措施,不得妨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