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种类

按工作的性质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国内工程合同和国际工程合同。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按计价方式分类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又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设计图纸准确,详细。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工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可调总价合同,指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项目工期一般较长,各项单价在施工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文件已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但合同整体工程量界定由于建设条件限制尚未最后确定的情况,采取签订合同采取估算工程量,估算时采用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方法。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中固定单价合同,指单价不变,工程量调整时按单价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全部完工时按竣工图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可调单价合同,指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存在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实施中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单价;另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内物价发生变化等,单价可作调整。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约定,如在施工期内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双方约定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支付方式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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