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4.1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12.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7.3.16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该条为该规范的强条)
5、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7.4.1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
2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
17.4.2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7.4.3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设置的规定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四、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五、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其依据的法规和规范有:
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