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共同参与;申报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的。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质量监督费;

7、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工程竣工报告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有关附属设施(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验评员资格),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及工程竣工资料一起报质安站。

质安站收到上述资料后,审核竣工资料、验收组人员资格,全部符合有关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四)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及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质安站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一)、质安站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质安站对验收组成员组成、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质安站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四)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五)本工作程序所称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本工作程序所称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本工作程序所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质安站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二)质安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安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同时,将此记录转给工程科;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三份,质安站、建设单位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五、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一)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机关,具体工作由质安站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向质安站进行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录文件;

3、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7、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四)质安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质安站存档。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