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五种定额制度的详细介绍

1、全国统一定额:是全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共同执行和贯彻的定额,并由各省、市(通过省、市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和管理。全国统一定额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中央各职能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全国工程建设中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的情况统一组织编制,并在全国范围内颁发和执行。如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

2、行业定额:由中央各部门,根据各行业部门专业工程技术特点,以及施工组织管理水平情况统一组织编制和颁发,一般只在本行业和相同专业性质的范围内使用,如水运工程定额、矿井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等。

3、企业定额: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考虑本企业具体情况,参照国家、行业或地区定额的水平自行编制,用于企业内部的施工生产与管理以及对外的经营管理活动。当施工企业执行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时,由于定额缺项或某些项目的定额水平不能满足本企业施工生产的需要,工程企业或总承包单位就会在基于相关水平的前提下,参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价格标准、材料消耗等资料,编制企业定额。

企业定额只在企业内部使用,主要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特点和素质进行编制,是企业在完成合格产品过程中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反映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企业定额水平一般应高于国家现行定额,才能满足生产技术发展、企业管理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4、地方定额: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物质供应、资源条件、交通、气候及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条件编制,由省、市地方政府批准颁发,仅在所属地区范围内适用并执行。地方定额主要是考虑到地区性特点、地方条件的差异或为全国统一定额中所缺项而补充编制的。由于各地区的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条件、物质资源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的不同,构成了对定额项目、内容和水平的影响,是地方定额存在的客观依据。地方定额编制时,应连同有关资料及说明报送主管部门、国家建设部及劳动部门备案,以供编制全国统一定额时参考。

5、补充定额亦称临时定额:它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而编制的定额。补充定额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可以作为以后修订定额的基础。

工程造价,定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