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问题;
问:我们承接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工期计划都比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提前了好多,而建设单位还会要求我们赶工,却不愿意承担赶工措施费(有的单位甚至在合同中注明不给),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正常的、或者合同规定工期的基础上为了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必然会产生一些赶工费(有的地方叫抢工费),但正常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双方都会在合同中就项目的工期完成时间确定一个具体的奖惩办法。不计赶工费,甚至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不给的,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合同使用的不是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的格式合同版本。使用什么合同格式不是问题的实质,对按在规定工期基础上为了提前完工而发生的额外增加的费用不予考虑是没有道理的。举个例子:我们知道,全国许多地区砼用模板定额是按周转五次取定的。现有一项目按合同工期,施工单位配制四套模板就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建设单位要提前二个月完成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就必须再增加二套模板才能满足进度,这样一来自然会造成额外增加的模板制作、支撑及辅材、管理费等方面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的增加建设单位如果不予认同或者不愿与施工单位就费用进行协商补偿,那么争议就不会消除。具体到你说的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不给,应该怎么办?我只能对你说,对方既然能在合同中注明不给,说明你遇到的是一个讲究绩效、精明但能履约的业主(在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中是鲜见的),如果你要考虑今后与对方的合作关系,且费用在你认为只是利润会减少点,就只好全部承担了。不然就坚持按合同工期执行,明确告知若提前交付项目会有费用发生,双方没有就增加费用的解决达成共识之前,你仍然按原计划组织施工。如果双方争执不下会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那只有寻求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协调了。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赶工费作为一个带有时代特征的名词应该淡出我们的生活。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造业的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在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基础上缩短工期已经变成现实。而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遵循施工科学的赶工,除了会造成项目施工成本上的增加外,还会给项目的工程质量带来隐患,许多地方为了一味的抢工期还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全社会都要予以重视。
二、为什么还不能做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
问:原建设部在2003年2月就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7月在此基础上又修改施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现在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也于2013年7月1日在全国施行。而为什么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我们这里有一个也算是地标性的建设项目了,还在按上个世纪的定额在执行呢。
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说很大是因为这个问题牵扯到的历史问题很多、与部门权力分配的关系很大、与既得利益者的渊源很深。如果在五年前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可以用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要给社会体制中的双轨制一个自然过渡的时间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单位其内部的资产所有权性质......等等理由来搪塞你。而今天你再问为什么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我一时还真回答不上来。但愿意把一些想法和观点讲出来,希望能给你认识这个问题有一点帮助。
大家都知道,目前在全国,所有的建设工程并不是由一个部在管理的。所以由住建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计价规范虽是国家标准,但并不适用全国的所有工程项目。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领域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不按这个规范执行。工程项目因为分属于国家不同的部管理而可以不执行工程量计价规范国家标准这种奇特的现象,不知道当今世界还有那个国家是这样的?问题当然不是出在这个标准是针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做出的,虽然工程量计算规范可能会因项目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计价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那些部管辖的项目中什么时候执行过了?说到这里至少你应该了解到,并不是所以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的。
大家应该也知道,在建设工程领域,我们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实施的是工程造价的双轨制,就是说工程造价既可以按照定额计价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虽然也规定了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真正的实施情况如何?大家心知肚明就不多说了。这里只谈一点想法。其实,到底是谁?为什么不乐意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很容易得出结论的。
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分析:建设项目的参与方虽然很多,但除了四大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其他协作、配合单位对项目采用什么计价方式不仅不会关注,也没有必要关注,所有均可以排除。设计和监理单位是受委托分别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跟踪管理提供服务的,他们的工作报酬虽然与项目的工程造价有关联(服务收费是以工程造价为基数的),但工程造价的变化对他们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他们同样不会关注工程造价并且去施加影响。这样只剩下了建设、施工单位二方。这里或许是我孤陋寡闻,请问又没有人听说过,或者有施工单位表示过:项目招标时只要是不以计算的图示工程量来套定额执行的就不参加投标。(如果有请告知一下,对他们是如何能做到这点而屹立于建设市场的行为深表敬佩之意)。到这里,结论昭然若揭,为什么不能施行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是因为在建设单位这里受阻了。难道项目建设单位都是外资或者民营资金投资,显然不是,那为什么就没有人去管理呢?这才问出了问题的实质!一个皆大欢喜的好标准为什么不能得以实施,原因只有一个:这就是既得利益者不想让其实施!在这里建设单位诚然是既得利益者,但仅靠他们就能把十年前就实施的计价规范堵在门外,显然是不可能的,一定是我们的建设管理部门中出了内鬼,现在不仅施工合同有阴阳,许多地方项目的招投标中也出现了阴阳,阳的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在走程序,阴的是按工程量定额计价在施工中实施。说到这里,大家自然对为什么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所认识了:因为有既得利益者(建设单位)在阻止和负有管理责任部门中的内鬼在协助防守。现在不是能不能做到的问题了,而是想不想做的问题了,因为真想解决问题,简单!住建部的一个公告就行: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在建、新建),从哪年哪月哪日起,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及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看还有那个地方?那些建设单位?敢于在众目睽睽之下执行只能给极少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计价方式。不知道新上任的部长由此魄力乎?
在行业外的人眼里,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好像是区别很大的,其实不是这回事。这里同样不去谈及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有那些具体的形态上的不同,直接揭示本质区别。大家应该知道退休人员的双轨制问题,同样是退休人员,由于退休前的工作岗位不同,在退休后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在金额上相差很大。高低相差从0.5~4倍不等,这种显失公平的制度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影响。而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的差异却很小,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依据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来进行组价的,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显然不是造价上的差异。但为什么还有人热衷于定额计价,其实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来导向(即工程造价由市场说了算),而定额计价是由权力来导向(即工程造价由取得话语权的人来说了算)。前者讲法制,按规则行事,人为干扰影响小,后者讲人治,用潜规则解决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官员在工程项目上栽了跟头,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或者是其身后的支持者,迷恋于在工程造价上的话语权,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利益来中饱私囊。
最后还是说一下提及的问题,你说你们那里一个项目还在执行上个世纪的定额,并没有感到奇怪,但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这个项目绝对不是国有资金投资的;绝对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的投资人或许想通过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的手段来达到应该本由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由市场来确定工程造价的效果。所以请你们一定要注意加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调整因素的收集、整理、分析,不然项目完工后,这个既得利益者的建设单位及站在他身后的代表会给你们一点苦头尝下的!
三、工日、工价与人工费的关系
问:工地上找一个小工做事(就是不需要会什么技术,出力的那种),每天工钱低于100元就没有人愿意来,而定额中技工的工价还不到90元,那么做工程人工费这一块明显就是亏的吗?
答:关于工种、级别,各地会有不同,你说的小工,其他地方有叫普工、杂工、辅工、壮工的。对这种不需要技术的劳动力是没有技术等级要求的。对有些地区将技术工人按等级分为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做法我认为是合适的。你说的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难道是我们的造价管理部门在编制定额时对市场的人工信息都不灵敏?显然不是。这里需要清晰几个概念:定额工日、取定工价、市场工价、人工费。定额工日指的是完成定额规定的施工内容的数量所需要的工日数,它是综合了不同等级的建筑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目前仍是按八小时工资制)完成的;取定工价就是根据不同等级的建筑工人在八小时内工作应该计取的人工费用平均到每个人的价格;市场工价是按照不同工种、工作时长、从事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人工费价格;很显然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按市场工价确定的人工费不是一个概念。
说到这里可以来回复你的问题了,你说低于100元没有人愿意来做事,是因为你没有跟他说清楚,只需要做八小时,超过了再加钱。同样的道理,定额工价比市场工价低,是因为定额工价是按八小时考虑的,且定额中许多项目施工内容,一个熟练的技术工人一天(不是八小时)可以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值几个定额工日呢。这里举个例子:一个木工支架模板,定额规定模板与砼的接触面积要有4平方米才能计一个工日,他早上7点开始到下午6点,11个小时完成了12平方米,这样他这天就可以计3个定额工日,按定额取定工价(取90元/工日),他这天的人工费就是270元。这还是直接费呢。所以你说做工程人工费明显是亏钱的不完全准确。这里为什么没有说你的说法是错误的,而是不完全准确呢?因为以下情况是客观存在的:1、有些地方的有些定额在编制过程中没有根据变化了的施工条件和劳动习惯,也没有考虑社会生活水平及建筑工人从业素质的因素,一些项目中的人工含量明显偏低,或者说,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一个对工种进行了综合的工人不能完成定额工日所规定应该完成的内容;2、有一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拒不执行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人工费的调整文件(特别是那些自认为有背景、在业内有话语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建筑市场用工机制和实现有资质的专业劳务分包还不尽完善,在用工单位和做事的工人之间还有人要拿去一部分人工费。所以各地根据当地建筑工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符合市场实际、相对稳定的、能起到指导意义的各种人工工日价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
四、现场签证不应该成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的主角;
问:关于现场签证,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已经明确,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项目的甲、乙方却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你应该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人,如果你是这二个单位的人,就不会不知道建设项目的甲、乙方为什么把本不属于签证确定的内容也通过签证这种形式来表现?无利不起早,既然这样做,自然是有道理的,在施工实践中,我就经常遇到有的建设单位在和施工单位进行预算复核时(有的是委托项目的造价跟踪单位进行)把本应该放进合同造价中的项目施工内容拿出来,要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来解决,用意很清楚,若今后施工单位办不出签证来,自然就可以省下这笔费用了;也有部分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不熟悉项目的相关结算程序,故意在预算中不计入,在施工过程中再通过签证来达到比先放进预算造价中高的多的结果。造成以上二种情形的发生固然与二个单位的造价人员对现场签证的定义和作用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明知而违之。但如果我们在制定计价规范及实际操作中能把相关概念严谨一点、严格一点、严厉一点,就不至于会产生这种现象。
现场签证其实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到工程造价的一种缺陷弥补。一个依法合规、程序合法、过程严谨、参建各方认真负责的建设项目是完全可以做到不发生现场签证的。现场签证越多除了反映出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多外,再就是人为地为项目的结算阶段的造价确定制造麻烦。计价规范中对现场签证予以明确本意是完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有效减少项目结算过程中的造价纠纷。如果相关单位不能从设立现场签证的原则和意义上来认识,把现场签证作为项目工程结算造价中唱主角的对待,那能不跑调吗!什么叫严谨一点:就是对现场签证的定义要更加明确,它虽然是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但其本质仍是合同中没有反映出的这部分造价,另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用词也不规范。是不是可以这样来定义现场签证: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原合同造价中没有包含的,需要由项目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现场代表施工监理,有的项目还有造价跟踪)签证确认的零星项目计量,项目完工后依据相关的规定计价后计入项目的结算造价。现场签证如果具备了我划定的这四个要素,应该就严谨了。什么叫严格一点:就是在预算阶段不能胡乱开口子,能计入预算造价的一定要计入,不能明确计入预算造价的按暂定价计入,结算时再予以调整,不是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一概不予计量,且在施工过程中只对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项目结算时计价。什么叫严厉一点:就是要做到三控制;控制签证的流程和内容,控制签证的数量,控制签证的工程量限度。对没有按制定的程序进行,签证份数超过规定,签证工程量超出合同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百分比多少的不予签证,由责任方自行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费用。
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本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即项目结算造价=合同造价+现场签证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造价。工程量在施工施工阶段已经签证确认了。而为什么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总是那么的旷日持久,就是因为造价审核的双方人员把主要精力都化到对现场签证单的甄别、复核、完善、争论中去了。面对一个工程造价三千万的项目,现场签证三百多份,涉及造价金额五百万,我们到底是认为它反映出的是成绩呢?还是暴露出了问题呢?当然终究还是制度和人的问题!
五、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问:我们承建的一个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二年了,工程进度款是按合同金额的70%支付的,但至今结算审核还没有完成。建设单位不是在我们报送的工程结算基础上进行审核,而是委托投资监理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结算与我们核对,而他们的编制人员总在变动,效率低不说,还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相差很大,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严格地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专业技术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合同履行上的问题。国家及各地的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作项目的结算内容、原则、办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你们在签订的合同里难道就没有予以明确的约定?即便是没有按住建部与国家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本来执行,就是双方拟定的合同里也应该对结算有具体的规定啊。或者说有规定,但没有得到履行。从描述中能确定,你们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确定项目结算的。因为合同若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办法来实施,其施工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等都应该在合同造价中明确了,结算只需要在其基础上进行工程量增、减就能很快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结算的造价进行双方确认,绝对不会发生在项目交付二年后,结算还没有定论的情况发生。现在既然发生了,还是愿意为你分析一下原因,或许能为你们得以尽快解决问题提供帮助。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现在许多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前期拿地、缴纳相关费用已经花去了很大一笔钱,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都是靠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满足取得销售许可证,再通过预售房子的回款来进行的。项目完工后,即便房子全部售罄,开发商为了滚动开发,也要把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压一压。按合同金额5000万计,项目结算完毕要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5%,施工期间已经支付了70%,结算完必须支付25%,计1250万,若一旦办理了结算就要付出这笔款项。但实际情况大都是实际造价比合同造价要大,施工单位为了要得到超出合同价的那部分费用,就得忍受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的安排,如果建设单位是讲诚信的,问题当然解决的快,若缺乏诚意,他们自然希望这个结算过程是越走越好。从建设单位认同审核单位的人员调整来看,他们主观上是缺少想早日解决问题的诚意的;
二、因为不是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的,实际施工中的变更调整也多,施工内容、项目特征、材料使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上的差异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得以及时签证确认,同样会给项目结算带来纠纷与麻烦,因为这都需要时间去逐一核实,而项目完工二年后,要找到当初的项目管理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建设单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结算审核的有效进行,施工单位往往是很被动的;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这是解决目前存在的许多工程造价纠纷中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迫切的办法。就如在回答第二个问题中说的那样:现在不是能不能实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实施的问题,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我们还有什么顾虑、什么理由、什么原因不去实施这项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的社会良心工程呢?!
李 克 强总理说:要让全社会都要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无疑是一件向社会释放红利的举措!如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能按我设想的两完理论:即采用完全的市场竞标的办法确定项目的承建单位,用完全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那么,释放出的红利将会更加巨大!
六、如何才能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问:集团公司准备投资建设一个项目,而各个股东之间却为施工单位的选择和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及计划投资的额度争执不下。既然项目的工程造价可以由市场来决定,那么在项目还没开始建设前怎么就会产生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
答:不知道集团公司的结构及性质,但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在建设项目的前期报建及审批等程序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而在项目进入到施工阶段,是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为主)的投资就必须执行公开招标,并且要求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若不是国有资产为主的企业是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并且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进行(至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中都必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前)。但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单位一样,项目的承建单位到底是谁才能说了算?最终还是由建设单位中拥有绝对话语权的人来决定的。你说的那种股东间的争执不下只是一种现象,因为最终还是由决定权的人来决定项目的承建单位。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能充分领会和认识到工程造价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决定的原理,从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各个股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还是能发挥作用的。
所以,这里把自己对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工程造价由市场决定的认识分享一下:
一、要想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用市场法则办事;什么是市场规则:就是自然形成,没有人为因素干扰。什么是市场法则:就是随行就市,调节灵敏、有效、合情合理。市场还有一个最大的因素就是价格总是被定在成本之上的一个合理的区限内。我们的建设项目的主管领导或者老总们如果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来运作,不去插手和干预项目依法合规地开展和进行,遵循市场的规则和法则,就能够做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通过潜规则使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从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人这个层面上来说的。
二、要想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就要把构成工程造价的三大主要因素人、材、机交给市场来决定。首先要做的是把人、材、机的各种市场建起来;其次是交易必须通过市场,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扰乱市场;最后就是把市场的一切权限都完全交给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是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社会中的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人说了算的格局;这是从措施与办法上来说的。
三、要想真正做到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还必须通过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来保证。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建立国家预算法;建立国家建设法代替原建筑法;建立国家经济活动竞标法代替原招投标法;2、以住建部为基础设立国家建设部(与建设关系不大的相关部门划归到其他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督办全国的项目市场化的进程(涉密项目除外),彻底结束目前这种建设项目分头管理、建设主体不清、权属不明、不按市场法则办事的局面;3、还权于社会,还政于民。建设项目的决定权由投资者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公民可以在国家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活动。任何部门的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做任何有损于国家法律赋予社会集体和个人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力和利益。这是从国家的法制与民主的层面来说的。如果这三条都满足了,何止是真正做到了由市场来决定工程造价,就是离建立民主、自由、幸福、公正的文明、富裕而强大的国家目标也不远了啊!
七、关于工程造价定义、工程成本、工程造价构成的话题
问:对工程造价的定义分广义的、狭义的,我们现在对工程成本及工程造价构成的诠释都是基于狭义的定义来进行的。希望能把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造价构成的定义及概念给我们明确一下;
答: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回答的问题,但要满足你的要求:对你提出的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造价构成这三个概念要解释清楚,同样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很乐意一起分享一下在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基础上得出的认识成果。
关于工程造价:在各种教科书中对其定义是分广义和狭义的,其实有这个必要吗?广义是基于建设单位的投资行为,狭义才是基于建设具体项目的费用。如果我们都明确无误地理解了工程造价就是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在施工阶段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各个分部分项施工内容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总和。这个定义言简意赅,突出了工程造价的三要素:施工阶段、完成规定内容、费用总和;如果我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仅把施工阶段发生的费用明确界定为工程造价,那么广义上的造价定义显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可以从教科书中删去。诚然在项目施工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也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但这些费用更多的是一种为了获取公共资源而必须进行的支付行为,把这些称为工程项目投资(况且用于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完全可以用具体的会计科目反映出来的,如土地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各种规费等等),并且与工程造价区分开来不仅符合实际,也是科学的。关于工程成本,这个概念一直以来都是模糊不清的,现实中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际工作者都是各说各的话,议而不争,论也不争,是都觉得这个问题意义不大而没有争执的必要呢?还是认为这个问题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话题而不屑于去争论?
作为客观存在着的工程成本,总得有人来给它一个说法。鉴于此,2013年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条终于把工程成本作为一个新增名词来予以了解释: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十分理解撰写人的真实想法。这就是尽量把成本所涉及的内容及要素都**进来,你们总再没有什么可说了的吧。是的,如果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工程成本的概念应该是说清楚了。就是说工程成本除了不含工程造价中的利润外,其他都包含了,换言之:工程成本就是工程造价中除了利润以外的全部费用。如果工程成本还可以这样来表述的话,那么对众多的实际从业人员来说还不如没有的好!因为按这个工程成本的定义来实施其可操作性实在是太难了:承包人不仅要在自己的产品销售中把自己的所有投入通过资金的形式得以回收及补偿,还要为非自己投入的费用部分代其他单位去回收资金或者获取资金的补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这个工程成本的定义有点泛化了。其实如果我们能牢牢地把握住成本的本质涵义,我们是可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形的。成本的本质有二:一是在生产或者制造(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不可或缺的);二是必须在流转环节中通过资金(或资产)的形式得以足额回收及补偿的;计价规范中的工程成本定义只揭示了前一个(必须消耗和使用),而忽略了后一个(必须得以足额的资金回收及补偿)。至于定义前面的达到质量标准,确保安全施工的描述是否有必要作为前置词,也值得商榷。能不能这样来定义【工程成本:是项目在施工阶段,承包方为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必须投入的人工、材料(含周转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施工措施及管理等费用支出的总和。工程成本必须在项目移交后得以足额的回收及补偿。】
把工程成本说清楚了,再来认识工程造价构成就简单多了。按2013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造价的构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不知道大家如何来区分工程造价的构成和2013计价规范中对工程成本的定义?前者五部分,后者四部分,前者**了后者,与前者比较,后者少了什么?少的那一部分是不是工程成本的内容?我这里是回答问题的,不是提问题的,但如果我们不在这里把这些问题说清楚,那么有多少人能准确地回答出上面提的二个问题呢?把工程造价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是可行的,但如果在此基础上来界定什么是工程成本就困难了,因为工程成本也包含了工程造价五部分的内容,我们总不能说工程造价就是工程成本加工程成本中没有包含的那部分费用吧。那有什么办法解决呢?认为还是回到原来的工程造价划分:即把工程造价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及税金。虽然清单计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综合单价已经把间接费中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进去了,但我们若对其具体的项目内容进行重新命名与设定后并不影响项目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把直接费(形成工程实体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材、机费用),间接费(不能形成工程实体,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措施费用),都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明确下来。在其综合单价的构成中将利润拿出来,也可以用一部分规费把利润置换出来,即综合单价中不仅有人工费、材料费(周转材料分摊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还有一部分可以计入的规费(另外一部分规费计入税金,可以改税金叫税费)。这样一来,我们的工程成本和工程造价构成都清晰了。我个人认为工程成本不仅没有包含利润,也不应把税费包含进去,因为这不是承包方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要消耗和使用的,且这部分的费用支付也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所以也与商品价值中的成本理念不符。
八、建筑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当然能做到明码标价。
问:一个公务员,对工程造价不熟悉。购买的商品房售价是6000元/平方米,有朋友告诉我其建安费用是2000元/平方米左右,为什么售房时可以做到明码实价,而在建筑房屋时就不能做到明码实价呢?
答:这个问题严格地说和工程造价无关。但可以告诉你:房屋每平方米的建安费用(工程造价)在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售价中的占比没有超过40%是非常正常的。至于是哪些因素拉升了商品房的价格这不是我的研究方向,所以不能告诉您更多的这方面信息。不过对您提出的问题非常感兴趣,就是房屋在开始建筑的时候,或者说建成的时候,怎么就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做到明码实价呢?说实话,对这个问题也迷惑不解,既然是商品,就应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建筑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其特殊性并不应该体现在不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上。因为论技术含量,单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比不上飞机,论制造工艺,单体的建筑工程项目也比不上汽车,论对材料的选用、产品精度的要求、工序的复杂程度,单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比不上许多的商品生产与制造。简单的商品我们就不说了,就是象飞机、汽车、动车、海轮、甚至新式战斗机这些高、精、尖的商品我们都能通过明码实价来交易,而单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怎么就不能有一个确定的价格呢?诚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不少的因素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对我们控制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影响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因为项目的建设位置确定了,其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及周材的使用......等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因素在一定的时间段即使会有所变动,但相对来说变动的幅度不会很大。如果我们能结合当地的劳动力和物价的变异情况,分析测出有规律性的指数来,并且我们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予以考虑,即设定一个综合的变动系数(类似于过去的包干系数),因为这不会影响到工程成本,只是对承包方的利润有影响,所以建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超过不补,盈余归承包方。现在除了国家的重大项目工程外,有多少项目的施工工期在三年以上的?因此不是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做到明码实价,而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想不想、愿意不愿意、需要不需要去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明码标价。因为这样一来,好多部门及好多人的利益是会真真实实地受到影响的!
九、工程造价不复杂,造价工程才高深,不能把工程造价搞成了造假工程。
问:做工程造价快十年了,有预算员上岗证,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感觉到工程造价有多么的高深啊。单位考取造价工程师的同事还经常向我请教工程造价上的问题呢,难道就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才有前途吗?
答:说实话,这个问题,与工程造价无关。但相信这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以为了你及许多与你一样有此困惑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愿意与你交换一下意见。工程造价作为一门专业技能(至少目前是),确实要涉及到许多的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并不高深,具备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系统训练都可掌握,因为它更多的是靠现场实际经验的积累。和下象棋一样,工程造价这是个易会难精的事。学会做工程造价,基础好的可能只要半年,基础差的、零基础的有个一年、二年的也能学会,但要做好,那就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 这里提一个问题:我们在对一个工程项目投标时,是按同一套图纸计算的工程量,遵循的是同一个计算规则,套用的是同一个定额,执行是同一个取费标准,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其品种及价格也是一样的,甚至连施工方案也是一样的或者说,就这个单体工程而言,所有的前提条件都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会产生有差异的结果呢?这里我们就不论你是什么身份了,预算员、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官员、从事造价教学与研究的专家、学者...... 我关注的是有多少人能回答这个问题?又有多少人真正回答对了。相信有人是能准确地回答问题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只是碍于职位、地位、环境、面子等因素不便说(说了得罪人),不敢说(身在其中,身不由己),不愿说(事不关己也不想说),不屑说(说了白说,不如不说)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将会对当前仍在执行的招、投标制度产生一个根本的、彻底的、革命性的改变。什么时候如果我们的中标原则不是经评审确定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而是没有了任何的附加条件,由不低于成本价之上的最低价中标。或许大家能领悟到提出这个问题的真正意义所在。
工程造价不复杂这是事实,但造价工程就有点高深了,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实施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上,不仅仅表现在造价工程师考试的通过率上,不仅仅反映在建设领域以外的涉及到造价的经济活动上。至于当初为什么把工程造价定性为造价工程,分析还是可能受到了广义上的工程造价定义的影响。工程造价是有特定的对象的,它和项目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而造价工程就泛化了,于是种种以前不曾有的行态出现了:有的造价工程师不会做工程预决算,不是在建设工程岗位甚至与建设领域没有关联的单位也有了造价工程师,在施工单位师傅做的工程造价成果必须经由徒弟签章认可,不是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造价工程师可以通过挂靠在造价咨询单位而不在其位享其利,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为了满足需求产生了专业的考证族......如果我们当初对工程造价的定义严谨一点,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岗位要求严格一点,对工程造价的社会属性及具体的要求严厉一点,是完全可以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发生的。
因为我们的法制体制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在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环境还相对缺乏的前提下,工程造价的名声本来就不好,工程造价经常被人戏称为工程造假,为什么在有那么多的官员都对工程建设特别的感兴趣?对建设工程项目特别的热衷,难道真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还有那些被拉下马来的众多领导中有几个能与建设工程项目撇清关系的?地球人都知道的事,这里就不说了。工程造价要想不成为工程造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建设各方的整体素质,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再加大全社会的监管力度,是可以做到的。但若有人存心想把工程造价做成造假工程,那对社会和民生的破坏力就大了。如果不使用我的二把飞刀是很难铲除的。第一把飞刀是完全清单报价。什么叫完全清单?就是把工程造价转化为数量和完全的综合单价的乘积,在完全的综合单价里包含了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费等等。做什么?做多少? 怎么做?多少钱?让人一目了然,不给权力寻租留下一丁点的空间,就像我们去超市买东西,钱物两清;第二把飞刀是最低价中标。在成本价之上的最低价是真正反映商品价值规律的价格,它是建设双方都能接受的心理承受价格。项目提高竞标的方式来确定承包方,只有那些把报价定在与成本最近的单位才能中标。如果建设单位真正想用最少的资金做出尽可能多的事,施工单位在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通过降低工程成本来获取自己的利润。那么还有谁会把精力放在工程造价上呢?工程造价就会由一个任人打扮的羞答答的小姑娘变成一个出生清白、来历清楚、没有问题的坦荡荡的大小伙子。
是不是要成为造价工程师才有前途,只想说,如果你是工程师且有工程造价岗位的上岗证,不仅能做得好造价,还很享受这份工作给你的快乐,那么你是不是要去取得造价工程师的资格,就只能由你自己决定了,这与前途的关系不大。因为还没有听说过,在中国有那个职业其从业者的薪酬大于聘用他做事的老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