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

在8.2.5条中,对竣工工程量的确定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这就明确表明,各次计量工程量是竣工结算工程量的组成部分,否定了竣工图重算确定工程量的结算模式。

此外,在第11.1.1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就表明,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并不是竣工结算的依据,从根本上否定了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模式。

为什么一定要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

中间计量结果直接进入结算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照国外计价方法(如FIDIC合同条件)对计价模式进行改革的产物。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合同双方秉着公平、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明确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并且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划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体现这种风险分担的原则,这就要求:

(1)我国现行的建设模式决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量具有完全的掌控力,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2)工程计量是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测量,是中间支付的基础,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每次计量与中间支付进行确认。

(3)既然每次计量与支付都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则其计量的工程量毫无疑问是总工程量的组成部分,其确认的工程价款是工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

(4)工程竣工后,只需汇总每次计量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就形成了工程结算总价款。

因此,在2013年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的历次计量支付结果直接进入结算,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