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及投标一手包办
有些工程顾问公司的负责人本身即有特定合作营造厂商,或自己的亲友开营造厂商,因此利用职务之便透露工程设计总价。
2.向机关承办人或顾问公司询问工程设计总价
厂商常会打听负责设计该工程之机关承办人或顾问公司,再向其询问设计总价。
3.资格设限
即于标单中限定公司资本、专利、规格、型式、技术、供应者等,意图使某特定厂商得标。
(二)定底价阶段
向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询问底价。政府采购法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关办理采购,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订定底价。底价应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虑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机关决标资料逐项编列,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三)招标阶段
1.蓄意规避公开招标,改列为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
「公开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厂商投标。
「选择性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再行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限制性招标」指不经公告程序,邀请二家以上厂商比价或仅邀请一家厂商议价。
2.分割成公告金额(即100万元)以下之工程
公告金额以下之工程,并非意谓可以省略公告步骤;而是只公开于主管机关之信息网络或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以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符合需要者办理比价或议价。
3.分割成小额采购金额以下
新台币十万元以下之采购。机管首长可自行指定。
(四)发售标单阶段
1.现场拦截标单
于发售标单地点围堵有意领取单标之厂商,以威胁、利诱之手段迫其放弃投标。
2.探听领标厂商
向机关内部不肖人员打听、或买通机关附近邮局人员打听以邮购方式购买标单之厂商,再一一威胁和利诱。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公开招标之招标文件及选择性招标之预先办理资格审查文件,应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标日或收件日止,公开发给、发售及邮递方式办理。发给、发售或邮递时,不得登记领标厂商之名称。即是要避免此种情形发生。
(五)投标阶段
1.借牌投标
若因资格不符而借牌投标,尚不构成围标;若是借用他人多张牌照,虚设投标家数对同一件采购案进行投标,以增加得标机率,即构成围标。
2.投废标
志不在得标,只等待坐享其成,尚不构成围标。
3.联合其它厂商投标
与其它可能参与投标之厂商,事先协商出最低标;或协议以同一标价投标,迫使流标,使招标单位以比较高价格决标;或协议安排各种投标价格,得标之后再分给其它厂商一定比例之利润或金额。
4.偷天换日,乾坤大挪移
偷看其它厂商标价,再修改自己的投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