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建筑工程的“不平衡报价”

1、重视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1.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时设计图纸还未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因此,业主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1.2 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

业主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不平衡报价一般是抓住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因此,要安排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负责该工作。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尽可能周全、详尽、具有可预见性,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数量准确,避免错项和漏项,防止投标单位利用清单中工程量的可能变化进行不平衡报价。每一个子目必须清楚、全面、准确地描述需要投标人完成的详细的工程内容,以便投标人全面考虑完成清单项目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避免由于描述不清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1.3 控制主要材料价格

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1.4 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写明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譬如:某项不平衡报价幅度大于某临界值时,该标书为废标。

2、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目前,评标时基本上是针对不同的项目特征而采用不同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等,无论采用那种方法,评标者都要深刻理解低价中标的原则,注意防止承包商隐性的不平衡报价。即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但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的单价,因为总造价低并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研究。

2.1工程总价评审

总价的评审依据的是评标基准价(以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平均值),属社会平均先进水平,而不以社会平均水平(标底)取定,为控制基准价处于平均先进水平以激励投标人挖掘自身优势、提高整体竞争力,可划定一个有一定空间的合理范围,浮动系数用、表示,其值应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根据工程特点、市场竟价情况确定,应保证落入该区间的投标报价具有竞争力,并依据评审内容和指标的不同随时调整、。

依据上述的评审原理,计算出基准价和以为中心的一个合理浮动范围(见图1),这里合理浮动范围的确定应达到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价的竞争性的目的。

2.2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

在具体操作时,如果对所有综合单价全部评审,则工作量太大,因此可选择工程量大、价值较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易出现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作为评审的重点,评审的数目不得少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数的20%,且不少于10项,并应按各分部工程所占造价的大体比重抽取其分项工程的项目数,单项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另定,其具体评审方法如下:设为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为第个投标人对第个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报价(=1,2,,为有效投标人个数, =1,2,,,为总共抽取的项目数),则:或式中 相应分项工程的标底价。

当,且或当,且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第项综合单价不合理,即为评审综合单价的合理范围。

通过对所有投标人所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统计出每个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在合理范围的数目P,当时,则判该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2.3措施项目费评审

将招标文件所列的全部措施项目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审,不再单独抽取,其方法为:设为措施项目费的评标基准价,为第个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总报价,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与评审综合单价时相同。

当,且时,或当,且时,则判定该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合理,即[(1-),(1+)]为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范围。

如果投标人的措施项目费不在合理范围,则判该投标人的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2.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评审

一般是把招标文件提供的用量大又对投标报价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作为评审的重点,抽取的数目不少于表中材料和设备总数目的50%或全部评审(当数目较少时)。其判定方法与评审综合单价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基本相同。

经过上述内容的评审,筛选报价合理、技术标合格且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工程量计量和支付的依据,必须与合同配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许多变更需由合同来调整,因此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

3.1中标单位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相比较,出入不超过一定范围(参考FIDIC条款设定为10%)时,可以按实调整工程量。当工程量的出入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且变化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3.2措施项目的报价固定

无论招标方可能发生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投标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4、结论

不平衡报价是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确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通过控制其报价幅度识别不平衡报价,更为简明、实用、快捷。同时,不平衡报价还可以通过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完善合同条款回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建筑工程,工程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