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一般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乘以直接费所得,也即定额管理费和利润部分减去下浮部分的剩余部分;如下浮率过大,酬金部分可能为负数,我们只能在直接费中挖潜力了,比如减少措施费、机械使用费等开支。定额下浮的是利润、管理费等取费,不影响经济损失及其索赔签证的计算。那我们通过定额下浮进行酬金竞争是否影响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实报实销?
【典型判例】2000年5月,为建设某医院工程,无依公司经过公开招标,确认江泽九建为中标人,暂定投标价为6319万元,实际按照定额下浮13.5%。江泽九建在其商务报价书中《降价优惠费用分析表》的预算单价或费用的扣除部位和方法栏中注明:按综合总价的13.5%扣除,在降价优惠费用名称栏中注明:直接费中的部分机械费、综合费中的全部利润、综合费中的部分管理费。双方据此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0年8月,江泽九建按约开工。施工过程中,大量装饰材料由无依公司指定品牌、规格、型号、厂家、供应商及价格。对这些无依公司供应或指定的建材,无依公司在给江泽九建签发的建设联系单上多有以上材料取费不让利的字样出现。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以上材料取费不让利产生争议,江泽九建认为指定材料不让利且取费不让利,无依公司认为材料让利、取费不让利。二者相差22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04年3月,江泽九建向法院提起诉讼。(选自工库网中国工程判例全库22-0044)
【典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指定材料取费不下浮,但其价格应下浮。合同约定按定额总价下浮一定比例,是指对总价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都按此比例下浮。无依公司指定材料应作让利,但材料取费不让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指定材料取费不下浮,其价格也不下浮。合同约定定额总价下浮,但降价优惠的费用中并没有说明材料也做让利,而无依公司指定材料自身价格就不应该下浮,而其合同约定的材料价也不在下浮范围之内。
【法律分析】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取费指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管理费、利润等。定额总价下浮本质是通过下浮定额管理费、利润等来确定酬金。现双方签证同意材料取费不下浮,连取费都不下浮了,包括材料价格等在内的成本更无需下浮了。材料价格等成本实报实销,不存在下浮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也不在下浮优惠的范围内。江泽九建在无依公司指定材料价格上本无利可图,取费不下浮合情合理,指定成本就更不应下浮了。否则,就意味着江泽九建获得的指定材料价款大幅度低于成本价,江泽九建只能偷工减料才能完成工程,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行业惯例。判例中,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索赔支招】定额下浮结算合同中,无论指定材料取费是否下浮,指定材料价格均不应下浮。我们应该坚决要求发包人按照指定材料价格不下浮和取费不下浮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此后投定额下浮标时,为避免歧义,最好说明清楚哪些项目下浮,哪些项目不下浮,或者用成本加上优惠后的取费进行报价。在进行指定材料或认质认价材料签证时,注明取费不下浮,材料价格也不下浮。
有关成本酬金合同中定额下浮的其它相关问题,读者可阅读《工程索赔100招》第四章第四节,可请我及建纬工程索赔中心集中讲解,也可登陆工库网,了解、掌握和交流全过程索赔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