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1、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场地设施、行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两个方面,主要对施工中人的行为、物、环境状态依据经验来管理和控制。其中场地设施、行为安全管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是对现场设备、工人的一般安全进行管理,例如场地是否整洁、是否有专人定时进行清理,设备的操作指挥是否正确、安全,进入工地的工人是否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等。安全技术管理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依据每个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上保证施工的安全性。现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结构形式变化多样,施工方法也越来越复杂,不同的施工方法所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有一定的不同。针对目前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首先应该从硬件上着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设备、工具及器具安全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是要大力发展与改进施工机械,保证施工机械的各项安全性能;二是专用施工工具、器具均应带有安全保险装置,并且使用方便。例如混凝土强制式搅拌机应当设计为全封闭式,动力开关与开盖系统形成联锁,开盖时不能搅拌,搅拌时不得开盖;再如吊运混凝土或砂浆等材料所用的吊斗,吊运模板、半成品构件时的吊钩,吊具均应带有安全保险装置等等。

(2)脚手架的安全。脚手架的杆件必须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来使用,尽量使用标准化、正规化的产品。除了考虑经济因素以外,应更多地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在材质和外形上有所突破。例如对脚手架扣件和脚手板的固定,可加装自锁、保险销或安全扣等装置。

(3)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设计。能否制造一种既安全又移动方便的安全带,或是绳子与安全带结合使用,既安全又有一定的工作空间,使用方便。

(4)施工现场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设施。工地作业区、高空作业应采取围挡、安全网全封闭;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证工地整洁、道路畅通;对作业区进行电子监控,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与业主以及监理部门的关系问题

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目前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目前许多业主是公司制或项目经理制,在客观上面临的问题,一是在业主的管理体制方面,如财权、人事权上的责权不清而造成多头管理,使得管理效率较低;二是在技术与经济方面,业主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足或水平不够;三是部分业主的工期要求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不科学,如热衷于向某节日献礼等,造成质量不达标或造价不合理。在主观方面,目前我国一般的土木工程建筑企业管理薄弱,往往只重视任务开拓,而轻视人员业务培训。一是建筑企业选择的劳务队(分包队)大多没有资质,有的即使有资质也是挂靠性质,质量意识不强。很多生产工人文化水平低,大多未经过正规训练,且更换频繁,工作随意性大,给工程质量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而且受利益的驱使,劳务队(分包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建筑企业普遍有转包现象,尤其是基建任务较多时,有些企业就只承揽工程搞转包提管理费。虽然劳务分包是允许的,但关键是不能以包代管,不能不考虑分包队伍工人的技术水平。施工队往往是一流的标书、二流的管理、三流的技术,中标后对主要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负责人调换频繁或不到岗较多。在监理工作方面,一是监理驻地办的体制建设不完善,如转包、个人承包、人员流动频繁等现象;二是监理的定位不明确,往往是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比与业主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业主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低下与投资的增加等;三是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或业务不全面,很难负起技术、经济等全部责任。即使有些监理人员技术过硬,本可以担负起质量管理监督的职责,但由于其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履行监督、全过程监控的职能,使得一些不法承包人及分包队有了可乘之机。甚至有个别的监理人员受个人私利的驱动,与不法承包人或分包队同流合污,致使工程项目发生了一些本不该发生的质量问题。业主、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者既是责权分明的单体,又是相互制约的独立体,更是共同担负建筑工程项目任务的合作体。在土木工程管理体系中,业主、项目经理是核心管理要素,担负着统领整个体系运作的责任。因此,只有凝聚各管理要素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促使各方协调一致,让各要素的管理者想事、做事,努力把项目的事情办好,才能实现业主的项目管理目标。

3、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公害问题

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土木工程项目施工对城市所造成的环境公害也逐渐暴露出来。正如其他的工业生产一样,土木工程施工也给城市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诸如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强光、固体和液体废弃物、杂乱的施工现场、高空坠落物、地震以及其他偶然事故等,都不同程度地对城市居民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伤害。从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均对城市中的土木工程施工的公害问题有不同程度的涉及。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环境保护法》(1989年)和《建筑法》(1998年)等。对于城市土木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来讲,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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