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工程量清单失误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若投标人认为数量有误,工程报价表中的工程量不作调整,通过单价调整,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土方量增减在3%范围内,不予调整,说明施工单位的风险工程量应该是招标工程量清单3%。即后来修正的50000m3的3%,也就是1500m3,以内不予调整。并且招投标中有一条非常明确的准则,施工方发现招标工程量或者项目特征描述出现错误时,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就此项内容作出告知。
2.自然标高调整属于设计变更。
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施工前有堆土),对比招标时设计标高出现了调整,出的变更应当属于设计变更。即使现场完全没有任何变化。那么,招标工程量对应的是招标图纸的设计高程,施工方投标也是按招标图纸算量。后期的调整也属于工程设计变更范畴。重大设计变化也好,突破概算10%也罢,这些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锅,甩不到施工单位头上。
3.审计唯一提出的否定理由:施工方现场踏勘应足以预计到工程量的重大变化;但此理由不成立。
勘察测绘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专业的勘测单位实施。水利项目立项中有前期勘察费这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就应当详细勘察测量,及时根据前期测绘调整设计图纸,这应该是招标前就做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可能为了投一个标就去委托一个测量单位去干这事,即使愿意委托也未必来得及赶上投标时限,要施工单位为测绘结果买单,未免强人所难。并且理论上来讲施工方并没有义务替建设单位去进行详细测绘计算工程量。施工方在招投标能做的就是复核计算招标图纸工程量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实际案例中,施工方也提出工程量偏低这个问题。但核实修改招标工程量的责任仍在招标人这一方。
4.如果用一句有经验的承包商能预测的就推脱所有责任,那咱们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干啥?
施工单位也有他们偷奸耍滑的时候,但全部责任都推到施工单位头上背锅是不对的,在这个案例中,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 第二条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施工单位提出自然标高有问题,业主负责核实修改招标图纸,但很明显,建设单位仅仅是对估算量做出调整。并没有实质性修改招标图纸,而是等签订合同后才做了设计变更修正了自然标高。也就是说招标人并未对招标图纸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仅修改了估算量,所以以此条来说明调整相应工程量不成立。
2. 若投标人认为数量有误,工程报价表中的工程量不作调整,通过单价调整,招标文件的这段话的基础应当是针对招标图纸而言。在原招标图纸上计算土方工程量,可能算的出60000方土,但报价还是要按50000方来报,通过单价调整来避免的是招标图纸工程量的风险。因为统一的招标图纸是保证公平报价的依据,大家都以此为标准报价,算量可能有些许差异,但不会产生数量级上的失误。
如果以实际标高计算则是让施工单位凭空去承担业主责任,显失公平,则此条款的法律效力待定。
3.其实问题的关键点只有一条,自然地坪的修正,是在合同签订前做的还是之后做的,之前做了修正,则不调整总价;之后做的修正,认定为工程变更,必须调整。总价包干也是对招标图纸的包干,后期产生设计变更仍然要补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