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商报》报道:几经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修改稿)》,近日第四次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时未获通过。经过四次审议而未获通过的法规草案,在该市人大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该法规草案未获通过,原因就在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前置这一焦点问题上委员们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制定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目的就是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因此竣工决算审计应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否则投资损失难以挽回。持这一观点的委员还指出,以前实施的有关法规,都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有效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先进行竣工决算再付清工程款,有违《合同法》,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违约,因此反对审计前置。
以上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在表决时得到了充分反映。出席会议34人,对草案赞成者只有18票,其余均为反对票和弃权票。深圳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就此问题征求更多专家学者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下次常委会继续审议。
专家观点
不该忽略承包方利益
作为一项法规,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法规本身缺乏合法性。
就深圳市这部草案来讲,利益主体包括作为投资方的政府、政府的具体负责人、工程承包方。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通过控制负责人的行为维护投资方的权益,而政府工程中屡出问题恰恰在于这个环节上缺乏监督,因此,这样的措施有效性毋庸置疑。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措施有效并不构成法规合法性的理由,订立这项法规,还必须充分考虑工程承包方的利益。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将这一措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也就意味着承包商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
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这是在出台这样一部法规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否则出现的问题可能比解决的问题更多。
政府固然是社会的治理者,但在工程投资的市场中,作为投资方与工程承包商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事实上是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反对方的意见就认为,先进行竣工决算再付清工程款,有违《合同法》,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违约。这样的意见无疑是清醒的,这样的草案未被通过也是合理的。
那么,是不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这样的措施就不能实施呢?也不是。其实,完全可以不将审计同支付工程款捆绑在一起。审计后发现问题,谁的责任就追究谁。政府工程出问题,原因并不在于支付工程款的早晚,而在于即使出了问题追究的力度不够,更何况根本就查不出问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一个严查的思路,关键应该落到实处。事后的严究,更能起到惩前毖后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