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总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含义的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案例纠纷。案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A与某建筑工程公司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项目,承包范围为地下2层、地上24层 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履行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实际施工过程中,玻璃幕墙由C公司施工,由于采购的材料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同事C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问题,以至于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幕墙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及C公司履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请求判令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 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整改义务;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与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原告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收取了总包管理费,但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其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第一被告则以合同非B公司与C公司签订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了一起法律纠纷。
焦点在于B公司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其实际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情况为:如果该专业工程范围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该专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还是有分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总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均有总包管理的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不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总包人以何名义收取配合费,总包人都对该项目无总包管理义务,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关键在于专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总包范围。
因此,本案例中,虽然收取的名曰总包管理费,但是内容的实际却是总包配合费,B公司无须承担以上责任,仅当B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的时候,单独向A公司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