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是什么?
第1条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2条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3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办公室负责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日常工作和国家优质工程专家的管理工作。
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4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安排专业工程专家组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报告。
(三)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组长复查汇报会,由专家组组长汇报各专家组的复查情况和意见,办公室根据各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和本办法规定,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国家优质工程(工程名单)正式推荐报告。
第5条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推荐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候选工程项目进行审查、质询、评议,并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第6条审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应当在协会主办的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有异议的工程,应予核查。一经查实,取消其国优工程参选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工程,正式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