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块砌体施工,砌筑墙体时,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龄期不足28天及潮湿的小砌块不得进行砌筑;
(2)应在房屋四角或楼梯间转角处设立皮数杆,皮数杆间距不宜超过15m;
(3)应尽量采用主规格小砌块,小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清除小砌块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
(4)从转角处或定位处开始.内外墙同时砌筑,纵横墙交错搭接,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搓,宜从两个方面同时砌筑;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一般按一步脚手架高度控制);如留斜槎确有困难,除外墙转角处及抗震设防地区,墙体临时间断处不应留直槎外,可从墙面伸出200mm砌成阴阳槎,并沿墙高每三皮砌块(600mm),设拉结筋或钢筋网片,接槎部位宜延至门窗洞口。
(5)应对孔错缝搭砌,个别情况当无法对孔砌筑时,普通混凝土小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不应小于120mm;当不能保证此规定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网片;
(6)承重墙体不得采用小砌块与粘土砖等其它块体材料混合砌筑;
(7)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或壁勒中有竖向凹形裂缝的小砌块砌筑承重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