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 m3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积不超过5000m3,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的商住楼;
3.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
4.附设在8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