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
2) 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3) 中庭;
4)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