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验收与移交要求有哪些?
1)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①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②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③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④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⑤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⑥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4)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6)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