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二)采光权的性质
我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对采光权也有相关规定。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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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二、解决采光权纠纷的两个关键问题
解决采光纠纷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问题
我国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同时,采光问题还牵涉到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体布局是否同纬线平行、两建筑之间有无建筑夹角、所处地区的气候带、是否处于旧城改造区、太阳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长率等非常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这也给处理采光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问题
我国法律不但对于采光权侵权界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采光权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赔偿多少损失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牵涉到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判断,影响采光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损失如何计算?如果是违约行为,违约金又应当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构成采光权侵权,但是确实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是否适用补偿制度进行补偿?如果适用,怎样确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