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详勘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有哪些?
勘探钻孔数量及深度应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孔深进行勘探,当地质条件及岩土体工程力学性质较好,经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汇报情况,经设计单位复核演算、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终孔,不得擅自终孔。
在设计单位未提供钻孔深度时,孔深应按部颁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执行。
①桥梁墩台钻孔深度:对天然地基或其它浅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基岩风化层较深的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510米;在第四系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以下35米;直接裸露的基岩,如需钻探时,孔深应钻入基础埋置深度以下35米。
②对于深基础,在第四系覆盖层或强风化层较深的基础或覆盖层较薄而风化层较浅的基岩基础,孔深应钻入可能的持力层35米。
③路基钻孔:勘探钻孔深度一般为1520米,且应达到特殊土层的底板以下1.0-3.0米;特殊土类路基孔深度详见本细则第八章之规定。
④隧道钻孔:在Ⅰ、Ⅱ、Ⅲ类围岩段,勘探钻孔深度应钻入隧道仰拱以下35米或隧道设计线以下58米,在Ⅳ、Ⅴ、Ⅵ围岩段,应钻至隧道设计线以下3米。
并进行有关测试:声波测试及水文地质测试:应根据隧道钻孔的涌水量情况,进行抽水试验或简易提水试验,求取水文地质参数,评价隧道施工期间的涌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