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如何处理

付款期限没有约定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如果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则以上述法条确定的时间为付款时间,之所以要确定具体的付款期限是因为,涉及到工程欠款利息问题。在付款时间没有到达之前应付工程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逾期支付则会产生利息。利息的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实践中也很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其实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并且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后的欠款利息。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确约定的话,是应当以约定为准的。

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