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垫资施工利息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上述法条对垫资施工的垫资资金的回报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利息的约定仅支持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且还要以合同约定利息为前提。法条的这种规定笔者认为,在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时候,还不如不提及垫资的问题。索性以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欠款规定处理。因为工程欠款如果涉及到逾期支付的,则能够涉及到逾期支付利息。也要强于垫资中没有约定利息则不予支持。
现在实践中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垫资方与项目方签订联建协议,联营协议。这样能够以利润的方式实现垫资收益。更好的保护垫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