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3)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地级以上城市一般也可以设立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对委托部门负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为: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