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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超三个月的水泥和受潮的水泥如何处理

储存超三个月的水泥和受潮的水泥如何处理?

对在现场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论受潮没受潮,均需经实验室重新化验,按照新鉴定的标号使用。对受潮的水泥,视受潮程度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对已经结成大块,并已达到一定强度的受潮水泥,一般来讲,只好报废弃之了。对轻微结块的水泥,须把小块重新粉碎过筛,经实验室鉴定标号之后,方准使用。但只可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次要部位或受力小的部位,也可用作砖石的砌筑砂浆。对结块较严重的水泥,要进行粉碎、磨细,可作为混合材料掺入新鲜水泥中使用(掺量不超过25%)。

受潮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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