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基本规定有哪些?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