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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能够纳入结算范围

签证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能够纳入结算范围?

观点:发包人出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防止虚假签证的出现,往往在合同中对签证的程序和形式进行约定。只有达到一定形式的签证才能作为有效签证纳入结算范围。但是在工程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发承包双方的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签证程序没有走完或者形式上不符合约定。对此我们认为有效的签证形式是结果。结果符不符合要求并不能直接否定签证内容预证明的工程施工内容。如果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起签证要求,由于发包人认为不应认可并拒绝予以签署。此时应由第三方予以独立判断确定,而不是简单的以签证未完成为由不予认可。如果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起签证要求,要看合同是否约定此种情形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视为放弃权利后,承包人又提起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签证未能签署完成当然不能纳入结算范围。实际施工管理中,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事实上完成了签证中的内容从公平的角度应予以确认纳入结算。我们认为,合同的约定应由双方信守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承包人合同外的施工行为在未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并因此获得工程价款,对发包人来讲同样是不公平的。

签证形式,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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