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否可以自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在承包人不配合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自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观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如果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不组织验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自然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承包人拒绝验收如何处理?建筑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竣工验收是界定工程是否按期完成的依据。如果承包人不进行验收显然应承担工期继续计算的后果。但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施工实际已经完工,发包人基于及时使用的需要希望早日进行验收以便投入使用。该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是否是必经程序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必须由承包人参加。我们认为,竣工验收报告属于一种程序性告知文件,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工程验收过程和结果。从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关责任的承担只有在发包人不作为时,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才能作为确定竣工时间的依据。在发包人履行验收职责的情况下,竣工验收报告对发包人并无实质性影响。那么竣工验收是否需要承包人参加呢?正常进行竣工验收时,参加的主体还包括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工程验收属于对承包人施工成果的最终检查核验,如果验收的结果为合格,承包人自无提出异议的理由。正如,发包人可以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给承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有法律约束力一样,应视为该种情况下验收结果。如果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自然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修复等,工期继续计算,与承包人拒不验收的行为结果一致。

发包人,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