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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观点:建设工程迟延竣工造成的损失往往较大,为发包人所重视。如果施工合同中对损失如何计算进行了约定,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如何确定损失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实务中处理的结果也各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在实务中并不具有操作性。如果是自用房屋因延期竣工一般参照租金损失计算。如果是开发商的商品房可能存在开发商对购房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是不是承包人能够预见的情形争议较大。支持和不支持的情形均有出现。为避免执行上的问题,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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