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已经同意顺延工期为由拒绝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观点:这是关于工期顺延签证的效力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看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的现场工程师有相应的权利,该签证自然有效。承包人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权签字人并不是该现场工程师,则该工程师的签证并不必然对双方产生效力。如果该工程师属于签证流程的一部分。承包人将签证送交该工程师并且该工程师也就此签署意见,由于流程的后一阶段的发包人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审核或者拒绝认定。属于事实未得到明确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认定是否对工期应当顺延。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相关的签证流程以及权限并未作出约定,现场工程师是否有权签署,要结合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确认。如果相关或者类似事务均是由现场工程师进行处理,应视为现场工程师有相应的权利。即使现场工程师并未处理相关或者类似事务,但是发包人对此明知而未作否认的,也应视为现场工程师构成表见代理,工期顺延签证有效。
此处还有一个相联系的问题是,虽然现场工程师有权处理相应事务,但承包人提交签证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工程师签署的意见是否仍然有效。我们认为,合同中对索赔期限的约定是为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索赔权,如果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行使视为放弃。该约定并不涉及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期限已届满后仍然对承包人的索赔予以处理,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了拒绝相应赔偿的权利。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署的工期顺延签证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