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的发布要点有哪些?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3)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4) 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6)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
7)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8)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外,对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