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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候选人中标无效后,是否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候选人中标无效后,是否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案情:参加某项目投标的L公司质疑认为,在其中标后,采购中心未取消其中标结果,而另行确定其他中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其利益,同时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本项目只能采购国货,故其以进口产品投标并无不当。

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中心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L公司为中标人,但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和投诉。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采购中心重新组织评委会评标,确定S公司为中标人,并迅速通知L公司。采购中心认为,该项目招标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其次,该项目招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当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响应招标文件之外,还要遵循上述规定。L公司的投标内容不符合法律、规章规定,招标人有权予以拒绝。

问题:第一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导致中标无效后,是否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法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分析:中标通知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取消中标结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关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了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所导致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由于供应商原因所导致的中标无效的情形,但未规定认定部门和处理程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一、七十四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情形。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认定部门,中标无效的认定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认定。认定无效后,应当依法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此外,招标文件是否应当明确采购本国货,即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招标文件也要明确规定?本案中采购中心的处理和认定是正确的。

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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