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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规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民规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是怎么规定的?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防雷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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