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规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是怎么规定的?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