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加气站灭火设施有哪些要求?
(1)加气站应就近利用已建的供水设施;郊区加气站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2)加气站的生产、消防和生活用水宜统筹设置,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供水管道和供水能力。
(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消防给水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站及其邻近地区应设有城市消防用水消火栓。消火栓的数量宜按2台设置,三级加气站和二级地下、半地下贮罐的加气站可减至1台。消火栓与地上贮罐的距离宜为25--50m;与地下、半地下贮罐的距离宜为15--45m;
②在城市市区内所建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应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其喷淋用水量不应小于0.15L/(s.m^2)贮罐固定喷淋装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贮罐全部覆盖;
③加气站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地上贮罐,在无外来消防水源时,应自建消防水池和泵房。
(4)液化石油气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不小于0.25MPa
(5)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持续时间h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生产区内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小于0.25m,井应设高度不小于0.25m的沉泥段。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7)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设置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水休的压力、水温、水质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8)加气站的废油水应回收集中处理。
(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环境温度大于40℃的贮气瓶库,应设固定喷淋冷却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o. 5L/s.m^2艺,瓶库支架面积。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
(10)加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