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乡规划有哪些基本程序

制定城乡规划有哪些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