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市、镇规划有哪些基本程序?
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
2.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3.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示。
4.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7.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