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规范上海细则关于综合保险费
一、相关政策
1、《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2]第123号令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2004]第3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349号
以上是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谁来承担
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作为建设项目的社会成本。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将该笔费用一次性划拨。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列,将企业支付的综合保险费用划出竞争范畴。
三、如何计算
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
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故:
2009年综合保险费基数=329260%5.5%=108.6元
可得:
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用工数工期月108.6
【总结】
在08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将综合保险费列入规费,是确保外来从业人员保险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