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况?
在工程设计中,不同版本的规范、手册、规程、或技术措施,对同一问题的要求管严程度或设计参数有时不完全一致;有些工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一些特殊工程中特殊情况,超出了规范条文的涵盖内容,遇到此类问题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的理解如下:
1、规范的新老版本不同,当然要以新版本为准;
2、【高规】和【建规】的关系:如【建规】中有的条文要求比【高规】还严格,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也应执行【建规】中更严格的的要求。因为【建规】是母规,一切建筑防火设计均应遵守。
比如,【建规】GB50016-2006第7.4.10条-6规定:消防电梯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 /s。该条在现行【高规】中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在建规中却是强制性条文,且【高规】2005年出版,新【建规】2006年出版,所以,高层建筑消防审查也将该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对待。
3、【建规】、【高规】、【人防规】、【车库规】等,是解决何种消防系统做不做的问题;而【喷规】、【喷雾规】、【泡沫规】、【固定消防炮规】等等,重点则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4、遇到一些有争议的边缘问题,两种理解都有一定道理时,从消防审查角度,通常是以更有利于消防安全,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角度来理解。当两种理解相持不下时,应以规范管理组的正式答复或以当地消防局消防建审部门专家组的意见为准。
5、对于有些特殊工程,或工程中的特殊情况,规范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咨询当地消防局消防建审部门,以消防局消防建审部门专家组意见为依据进行设计。
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