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一)资格预审
项目正式招标前应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商应具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营业执照。
2.投标商近三年的合同履行情况,质量检查情况。
3.投标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资金运转情况。
4.投标商现有的项目情况,自有设备、人力情况。
(二)投标方投标
投标方应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标书送到指定地点。
(三)保密规定
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签订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人泄露。
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四)评标办法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