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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 (T/GZYJNY T/GZYJNY-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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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 (T/GZYJNY T/GZYJNY-05-2018)

标准号T/GZYJNY T/GZYJNY-05—2018状态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0日

实施时间:2018年09月17日

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基本信息

标准号:T/GZYJNY T/GZYJNY-05—2018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1生产单元范围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中医(药)农业生产管理体系。2自然培育(1)在整个农业生产体系及环节中应使用采用自然培育的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2)同时存在中医(药)农业和非中医(药)农业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应引入或使用采用自然培育的方法获得的生物。3辐照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生产中不用或减少使用辐照技术。4投入品(1)应充分考虑生产单元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护和培养天敌,在生产单元内建立自然的生态平衡系统,以减少外来投入品的使用。(2)提倡把道地原生态中药材制品作为中医农业投入品,在农药和兽药、肥料和饲料等农业生产领域,逐步替代并取代化学肥药的使用,最终清除化学肥药给农业生态系统造成的农药残留、生长调节剂、抗菌素等污染。《有机产品》(GB/T19630)中规定的允许使用的投入品均可使用。当使用上述物品无法满足动植物正常生长所需的营养或不能保证动植物健康时,可允许使用少量的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且应符合本规则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生产的具体规定(具体允许使用品种见附表A)。(3)施用投入品应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服和设备。(4)获得评定的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中不含有影响人类健康的农药残留、生长调节剂、抗菌素等物质。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1 谷物种植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20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

标准名称:中医药(中医/中药)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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