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HNSXHJJYJH T/HCER002—2019状态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1日
实施时间:2019年02月01日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基本信息
标准号:T/HNSXHJJYJH T/HCER002—2019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含磷废物(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磷化工序报废的磷化液、产生的磷化渣)为原料,经预处理、重金属去除、碱调制、脱水等工序制成的含有一定杂质的粉末状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主要用于生产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等。3 质量要求外观: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为结晶性粉末,呈白色或灰黄色。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表1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质量要求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30.0 25.0 20.0游离水分含量,%≤ 10.0 12.0 15.0PH值(5g试样中加入50ml水中)≥ 3.0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中杂质指标及限制应满足表2的要求。表2 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中杂质指标及限值序号 项目 指标1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 ≤0.00502 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 ≤0.00053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 ≤0.02004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 ≤0.04005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 ≤0.00046 镍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Ni计)/% ≤0.01007 锌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Zn计)/% ≤0.20008 铜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u计)/% ≤0.05009 锰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Mn计)/% ≤0.200010 铊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Tl计)/% ≤0.00014 试验方法4.1 基本要求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以及试验中所需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规定时,均按HG/T2843之规定制备。4.2 试样的制备试样通过符合GB/T603规定的125um试验筛,于105C-110C干燥2h以上,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4.3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游离水含量和PH值的测定按照HG/T3275中规定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游离水含量和PH值的试验方法执行。4.4 砷、镉、铅、铬、汞的测定按照GB/T23349规定的砷、镉、铅、铬、汞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4.5 镍、锌、铜含量的测定按照GB/4284规定的镍、锌、铜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4.6 锰含量的测定按照DB43/1165中规定的锰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4.7 铊含量的测定按照HJ680中的微波消解法的要求进行消解后,按照HJ700中规定的铊含量的试验方法执行。5 检验规则本标准采用GB/T125中“修约值比较法”判断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应由生产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所收到的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质量进行检验,核验其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重新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按批检验,最大批量不超过200t。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采样:a)袋装采样。按表3要求确定采样袋数。表3 袋装采样要求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 总包装袋数 采样袋数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11~49 11 217~254 1950~64 12 255~296 2065~81 13 297~343 2182~101 14 344~394 22102~125 15 395~450 23126~151 16 451~512 24152~181 17 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袋数,如遇小数,进为整数。采样袋数=(1)式中:—每批产品总袋数。b)散装采样时,按照GB/T6679规定进行采样。按表2或式(5)计算结果,抽出样品袋数,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采用GB/T6679中末端封闭的采样袋子)至袋3/4处,取出不少于l00g的样品,每批采样总量不少于2kg。样品缩分: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然后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散装在两个清洁、干燥并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带盖聚乙烯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供试样制备,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试样制备:在分析之前,从5.6中取一瓶250g缩分样品,混合均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g左右,粉碎至能通过直径为0.5mm的筛网,置于结净、干燥的瓶中,作质量分析之用。检验结果的判定: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重新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不合格。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6 包装、运输和贮存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包装,按照GB8569规定进行,每袋净含量(25.0士0.5)kg或(50.0士1.0)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25.0kg或50.0kg。包装袋上应印刷下列标识:产品名称、商标、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等级、净含量、本标准号、生产厂名、厂址,并注明不宜用于拌种。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结果、检验人、本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厂址。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注意轻放,并防潮、防晒、防包装袋破裂。
中国标准分类号: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国际标准分类号:71.020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
标准名称: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
本标准规定了含磷工业固体物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含磷废物(金属表面处理行业的磷化工序报废的磷化液、产生的磷化渣)为原料,经预处理、重金属去除、碱调制、脱水等工序制成的含有一定杂质的粉末状再生含磷工业固体物料,主要用于生产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