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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T/CPCIF 01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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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T/CPCIF 0133-2021)

标准号T/CPCIF 0133—2021状态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7日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7日

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T/CPCIF 0133—2021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5 含硫废物特性要求5.1入厂接收要求含硫废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含硫≥5%(以S计),硫酸浓度≥50%。5.2入窑处置要求5.2.1含硫废物组成基本稳定;呈液态时流动性应良好,易于雾化。5.2.2入窑物料(包括常规原料、燃料和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a)含P2O5≤1.5%,含Cl≤5%,含F≤5%;b)依据HJ662,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不应大于表1所列限值,对于单位为mg/kg-cem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还包括磨制水泥时由混合材带入的重金属。表1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重金属 单位 最大允许投加量汞(Hg) mg/kg-cli 0.23铊+镉+铅+15×砷(Tl+Cd+Pb+15As)  230铍+铬+10×锡+50×锑+铜+锰+镍+钒(Be+Cr+10Sn+50Sb+Cu+Mn+Ni+V)  1150总铬(Cr) mg/kg-cem 320a六价铬(Cr+6)  10a锌(Zn)  37760锰(Mn)  3350镍(Ni)  640钼(Mo)  310砷(As)  4280镉(Cd)  40铅(Pb)  1590铜(Cu)  7920汞(Hg)  4ba计入窑物料中的总铬和混合材中的六价铬。b仅计混合材中的汞。

中国标准分类号: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20 环境经济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环境经济

标准名称: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石膏制硫酸装置协同处理含硫废物的总体要求、含硫废物特性要求、设施要求、操作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硫酸、含硫精(蒸)馏残渣、酸焦油、噻吩焦油、含硫焦油、脱硫废液、硫泡沫和硫膏含硫废物在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装置中协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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