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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 29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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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 2940-2008)

标准号QB/T 2940-2008状态

发布于:2008-02-01

实施于:2008-07-01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标准号:QB/T 2940-2008

中国标准分类号:K70

国际标准分类号:29.140.01

批准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业分类:无

道德宁、屈素辉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1、白炽灯、卤钨灯;2、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3、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4、发光二极管;5、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6、各类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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