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CB 1160.1-1986状态
发布于:1986-04-14
实施于:1987-05-01
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化学分析方法 总则
标准号:CB 1160.1-1986
中国标准分类号:U04
国际标准分类号:47.020.01
批准发布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行业分类:无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螺旋桨用铸造铝铍钴青铜中化学成分的测定及仲裁分析。 1 分析所用的试样按照GB 467-82(《电解铜》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取样。特殊情况可与有关单位协商取样,制成合格的试样样屑。 2 同一试样平行分析份数不得少于三份,所得分析结果的极差值应在所列允许差的二倍以内(即±允许差以内)的数据均认为有效,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分析结果。若用标准试样校正时结果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差。对有关数字的取舍按照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中附录C数字修约规则处理。 3 对本标准中同一元素所列不同的分析方法均可做仲裁分析。当仲裁分析时可由仲裁单位与请求仲裁单位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其中某一方法进行。 4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的纯度除特殊规定者外均为“分析纯”。 5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溶液除特别指明者外均为水溶液。 6 试剂配制及分析用水为离子交换水或同等纯度的水(测定硅量用水限用蒸馏水)。 7 标准中涉及的试剂溶液的浓度如“1+2”的盐酸溶液,系指1份盐酸(密度1.19)与2份水相混合(体积比)。百分浓度系指100mL溶液中所含溶质的克数。如:10%盐酸羟胺溶液,系指10监酸羟胺溶解于水后,再稀释至100mL。 8 配制标准溶液所用基准物质,在称量之前应做必要的处理。纯金属的纯度应不低于99.99%。 9 标准中分析所用容量仪器及计量仪器均需校正后使用。 10 标准中所指的热水和热溶液系指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