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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 (HG/T 553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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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 (HG/T 5531.1-2019)

标准号HG/T 5531.1-2019状态

发布于:2019-08-02

实施于:2020-01-01

草甘膦副产工业盐 第1部分:氯化钠

标准号:HG/T 5531.1-2019

中国标准分类号:G12

国际标准分类号:71.060.50

批准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分类:制造业

庄相宁、张海滨、朱建民 等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规定了草甘膦(含双甘膦)生产过程中副产氯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草甘膦(含双甘膦)母液经膜处理或氧化、浓缩、结晶、洗涤等工艺生产的氯化钠。产品仅用于水泥助磨剂、印染助剂、纯碱、氯碱等工业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食用盐,不得直接用于食品、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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