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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51/ 23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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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DB51/ 2377-2017状态

发布于:2017-07-13

实施于:2017-08-01

状态:现行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DB51/ 2377-2017

制修订:制定

中国标准分类号:Z 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技术归口: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批准发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分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标准类别: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如有行业标准,则执行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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