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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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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20号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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